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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澄清:大小非和再融资并不“猛烈”

证监会澄清:大小非和再融资并不“猛烈”


证监会澄清:大小非和再融资并不“猛烈”。(1)目前证监会再融资排队审核的企业家数为40家左右,已经是历史上的最低水平,仅相当于去年的三分之一。同时,已经获批的再融资方案,实际发行的也仅占批出额度的20%至30%。(2)大小非解禁并不等于减持,去年以来,大小非仅减持了理论解禁可售股票的30%。(3)证监会将认真、积极研究,稳妥、稳步推进红筹公司和外国公司A股发行上市工作,但该项工作没有时间表

【时间:2008-5-5 8:50】



证监会:大小非和再融资并不“猛烈”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日前澄清了市场对再融资和大小非减持的一些判断。据悉,目前证监会再融资排队审核的企业家数为40家左右,已经是历史上的最低水平,仅相当于去年的三分之一。同时,已经获批的再融资方案,实际发行的也仅占批出额度的20%至30%,因此“由于是市场定价,再融资的市场约束非常强”,有意向不见得报方案,方案获批不见得发得出去。


  ⊙本报记者 周翀

  市场约束机制

  正发挥作用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与市场的一些判断不同,再融资、大小非问题并不“猛烈”,市场约束机制正在发挥作用。

  该人士澄清了市场对再融资和大小非减持的一些判断。据悉,目前证监会再融资排队审核的企业家数为40家左右,已经是历史上的最低水平,仅相当于去年的三分之一。同时,已经获批的再融资方案,实际发行的也仅占批出额度的20%至30%,因此“由于是市场定价,再融资的市场约束非常强”,有意向不见得报方案,方案获批不见得发得出去。

  “大家关心的平安保险再融资方案,到现在还没报上来。”该人士强调。

  另外,上述人士还表示,看待“大小非”问题,不一定要从“减持”的角度切入,客观地描述,应该是大小非的“解禁,”而解禁和减持还有距离较大的一步,即非流通状态、限售状态变为流通状态、可售状态。

  去年以来,大小非仅减持了理论解禁可售股票的30%,而且“不光有卖出的,还有买入的。所以解禁不等于减持。”

  该人士指出,市场上很多股东并不以拿到现金为目的,因此减持并非必然选择。对于机构、大户而言,得到现金不是惟一目的,他们做出卖出决策的动机,往往是对公司信心不足,或打算撤出,或是希望参与到更好的企业中去。“证监会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取向就是希望大小非能够把他们的资本都稳定地用到企业的股票上来,能够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当中,能够持续地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小非解禁并不作为我们判定市场热或冷、供应量大或小的依据。”

  “作为市场监管者,要一方面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要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如果我们忘了任何一头,那这个市场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了。”该人士表示。

  再融资实质系公司治理问题

  另外,对于我国是否考虑针对金融企业再融资出台相关规定的问题,该人士表示,金融类公司的资本补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金融类公司,经济扩张这么快,他们有资本的需求,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很强。但资本的取得有多种途径,可以发股票,也可以发次级债,还可以通过自身的盈利积累来完成资本补充。将来肯定要考虑多渠道解决资本补充的问题,这样也让市场和投资者更有信心,大股东放钱进去,普通投资者也放钱进去。”

  该人士表示,国际上针对金融企业再融资的确没有相关规定,成熟市场不仅针对金融机构再融资没有限制,而且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再融资都没有太多限制。

  但从我国的情况看,限于总体的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层与非管理层投资者往往难以取得互信,因此必须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统一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因此,本质上,上市公司再融资是公司治理问题。

  他坦陈,目前针对上述问题的制度确在完善当中,“从监管角度,我们也是可以做一些工作,能够有助于完善或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平,比如进一步提高透明度,让大股东、管理层给其他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清晰的信息来判断是否持有股票。”

  目前市场上有观点认为,应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对此,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对于再融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已经有相关规定,并且政策也鼓励积极向股东分红。但如果对具体分红行为做出规定,考虑到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成长周期的种种不同,已经超出现有的制度对监管机构的授权。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推出一些政策,鼓励公司在事先告知或者沟通明确的前提下,虽然不进行分红,但通过自我积累充实资本。

  红筹发A股“很自然”

  证监会将认真、积极研究,稳妥、稳步推进红筹公司和外国公司A股发行上市工作,但该项工作没有时间表。

  该人士强调,针对在A股发行上市事宜,有的公司提出了相关意向,有的公司则提出了具体想法。目前,一些美国、德国、俄罗斯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传递出了相关信息。但是,“这些跨国公司A股发行上市并不是简单的事情,而且这类大公司一般都有比较长期的规划和考虑,并不是今天说上市,明天就能来。即便在做出决定之后,他们要做一些具体准备工作,要报送材料。”同时,A股市场在相关制度方面也要进行准备。

  红筹发A股恐未如外国公司发A股那样复杂。在上述人士看来,红筹公司发A股相对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因为“红筹和H股公司并没有什么太多的区别,比如中国移动和中国石油,其实没什么太大区别,运营都在内地,客户和市场资源都在内地,所以回来是很自然的事情。”

  在回应红筹公司发A股迟迟未能启动的原因时,该人士打趣说,如果打个比方,那就是:未到吃饭时,所以不吃饭。

  五方面推进公司债发展

  谈到公司债发展的问题,有关人士表示,为进一步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证监会在总结发行试点工作和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开拓创新,采取以下有力措施努力开创公司债券发展的新局面:

  一是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继续缩短公司债券受理到批复同意所需的时间;二是制定发布《债权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范本》,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三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券上市和交易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业务收费;四是大力发展债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壮大公司债券投资者队伍;五是采取措施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自主投资公司债券,逐步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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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在第十届发审委成立大会上,尚福林指出:发行监管要坚持市场化取向

【时间:2008-5-5 8:19】



尚福林:发行监管要坚持市场化取向



作者:申屠青南 谢闻麒 发布时间:2008-05-05 03:0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第十届发审委成立大会上表示,发行监管工作未来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和询价制度,合理配置网上网下申购比例,提高申购公平度,促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和发行监管改革相互协调,继续推动境内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

  尚福林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还处在继续夯实发展基础的阶段。这要求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既要看到我们在各个具体阶段取得的成绩,坚定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信心,更要看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任务的艰巨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持之以恒做好各项工作。发行监管工作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既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又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取得发展;既能把住准入关,又能兼顾市场效率;既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又能适时地进行变革,掌控好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闸门。

  在总结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时,尚福林指出,发行监管体制是直接融资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近几年来,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对深化直接融资制度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行监管体制改革是由行政管制向市场化约束机制建设方向推进的。
  我国资本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发行监管体制从指标管理、ZF推荐、行政审批到实施核准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巨大跨越。2003年以来,围绕核准制的落实和深化,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建设,同时排解难题,精心组织实施,初步形成符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首先,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的实施确立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上市环节的角色和独特作用,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须以尽责和诚信为出发点,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保障拟上市公司的质量基础,增强市场的安全性。

  其次,改革发审委制度。发审委制度首先是专家审核制度。发审委员以专业能力参加工作,以职业生涯和社会责任意识显示诚信。发审委的工作增强了审核工作中执行“三公”原则的力度,增强了上市企业公开资料的公信力。发审委制度还发挥了对现行发行环节基础性机制安排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如发审委要审核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和意见书,审核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这种制约对相关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尽职责有威慑作用,对发行监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三,改革发行定价机制。发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是发行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过去新股定价方式采用的是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行政定价方式,这种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实行市场化定价,需要诸多条件,如需要发行人及其承销商有研判公司基本面、确定价格的能力,需要投资人有议价的能力等。根据市场发展已经建立的基础,证监会一方面适时推出询价制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着力提高投行水平,努力使询价制度日趋完善和高效。目前首发推行询价制度,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累积投标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定价更趋理性。

  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体现了如下特征:一是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强化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无论是发审委制度,还是保荐制度,都是发行监管环节的专门制度;从保荐意见、审计意见、律师意见到初审意见和发审委裁决,是发行监管环节的专业分工把关。通过这些安排,突出了发行监管过程中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作用。二是适时改革,坚持市场化取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自愿保荐体现了市场对拟上市公司的筛选。询价制的实施既考虑了新兴市场的过度波动特征,也是逐步将定价权归位于市场主体的探索。三是牢牢把握独立性。发审委办法明确要求委员们要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代表其所在的机构,防范利益冲突及各种干扰。其他参与发行阶段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也都要依法合规地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性要求是发行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四是总体布局,为推进核准制向注册制演进打基础。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构成目前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这些关键制度的实施,将全面提升保荐能力、定价能力、审核能力和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发行监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为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创造条件。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正在通过扎扎实实的改革努力,不断得以实现。

  尚福林强调,未来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发行监管的改革创新。第一,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进而达到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第二,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价格的市场化是市场主体行为市场化的决定性因素。要着重加强对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使报价与申购直接挂钩,合理配置网上网下申购比例,抑制新股申购阶段的过度投机性,提高申购公平度。第三,促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和发行监管改革相互协调。继续推动境内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完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大力发展债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要协调监管,采取措施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自主投资公司债券,逐步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第四,顺应市场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审核理念,坚守审核质量标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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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证监会近半个月来第二次就市场与系统安全召开高规格视频会议,会议主题:强调奥运期间要维护稳定,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尚福林要求机构增强维护市场稳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安全保障,强调奥运期间要维护稳定

【时间:2008-5-5 8:16】



证监会召集会议 尚福林重点强调稳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2 16:29 来源:和讯网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机构增强维护市场稳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安全保障,强调奥运期间要维护稳定。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尚福林是在4月29日召开的视频会议上做上述表示的。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强调奥运期间要维护稳定,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会中还提到在基金销售营销活动中应注意用语,做好投资者安抚工作,提示基金公司投资行为要注意流动性,如有较大规模赎回要及时做好预案。

  报道称,此次会议由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主持,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副主席桂敏杰先后发言,各地证券、基金、交易所、证监局、登记结算公司等各经营管理机构的高层均参与了该会。会议要求各机构单位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内外网要安全隔离,提高系统安全等级,加大对信息系统设备、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并要加强备份交易数据,加大检查力度。

  尚福林还要求各机构加大信访的处置工作,各公司要督促检查,抓执行力度等。

  这是近半个月来,中国证监会第二次就市场与系统安全召开高规格会议。

  4月中旬,证监会曾召开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维护稳定工作视频会议,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市场稳定和安全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维护市场安全稳定的组织领导,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证监会要求领导干部请假报备——节假日期间,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手机24小时值班,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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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主办“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尚福林指出:推动证券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时间:2008-5-5 8:17】



尚福林:推动证券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05-05 03:0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主办的“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尚福林在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的颁布正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尚福林指出,两个条例既是综合治理实践中有效措施的法律化、制度化,更是面向未来、推动证券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指引。首先,两个条例体现和细化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对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两个条例构建了对证券公司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第三,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进一步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第四,两个条例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增强整体竞争力;第五,两个条例对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证监会进行了专题部署,要求全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按照条例要求,统筹作好配套规章、规则的制定,确保两个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和具体体现;充分履行两个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特别是强化日常监管,牢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的力度,及时遏制,防微杜渐,通过及时准确的监管措施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使合规者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全行业强化遵规守法的动力和压力,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高度关注、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的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

  尚福林对证券公司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整个公司的认识和行为都统一到两个条例的精神及规定上来,牢固树立合规才能创造价值,合规才能持久发展的行业观念,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建立严格的内部合规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紧紧抓住风险控制、内部稽核等环节,真正建立起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确实实用而且管用的内部约束机制,严格实施风险管理,增强识别、度量、控制风险的能力;三是要树立服务意识,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准确识别不同客户,为客户提供适当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投资者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两个条例所确定的各项制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稳步推进创新发展,认真研究、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创新的经验教训,在合法合规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创新活动,不断做优做强;五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和加强维稳工作和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市场安全运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宋大涵指出,两个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关心,对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两个条例是资本市场多年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细化,是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及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成果,是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宋大涵强调,两个条例出台实施后,国务院法制办将继续积极配合证监会,继续扎实推进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桂敏杰指出,两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系统、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只要从资本市场的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进行立法和制定规则,法制建设就能起到推动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的巨大作用和法律效果。两个条例系统总结了三年多综合治理的实践和经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综合治理的成果。随着两个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证券业将会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桂敏杰说,未来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还将经历长期的、不断进步完善的过程。首先,资本市场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更加活跃,适应市场发展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制建设需要保持同步;其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将会出现不适应、不协调的情况,要把握时机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最后,目前资本市场运行中的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薄弱情况,需要从制定证券电子化交易法律规章、加强对理财业务中背信行为的刑事问责、推动上市公司监管和独立董事法规出台等方面大力推进立法进程。

  来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及银河证券等13家证券公司的代表在座谈会上先后发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近期将从完善业务规则、加强会员技术监管、配合市场产品创新等方面落实条例规定,维护市场稳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将根据条例的要求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加强行业调查研究、推动行业创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表示将根据条例的要求继续配合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收尾工作;证券公司的代表分别从风险管理、合规建设、规范经营、创新发展、客户服务等方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参与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谈了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体会。

  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主持,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刘新华、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和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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